第一条【总则】为有效推动“四川微法院”等网络立案和数字立案平台的广泛应用,进一步推进诉讼服务中心现代化和实体化运作,加快推进实现智慧法院建设和完善,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群众多样化的诉讼需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制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网上金融起诉,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支付办法》及相关规定。
第二条【诉讼费用的范围】本办法所称诉讼费用是指原告在立案后、判决生效后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而预先支付的诉讼费用。生效,胜诉方应预付,但不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第三条【诉讼费用的支付】当事人可以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支付通知书和受理通知书,在“四川微信法院”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或微信支付的方式将诉讼费用转移给当事人。法院专用账户实现诉讼费用的支付。
第三条【返还程序启动条件】 诉讼费用返还程序的启动以当事人申请为必要条件。承办人认为当事人要求返还诉讼费的请求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其处理方式。
第四条【承办人的责任】自2015年2月4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取证人员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费退还书面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应当退还诉讼费。符合诉讼费用条件的网上金融起诉,当事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司法综合管理系统诉讼费用管理模块,向审判长、负责领导提出退还诉讼费用的书面申请。对于在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应当通知当事人通过执行程序对被告执行。法官应当在分管领导批准后两个工作日内,裁定胜诉方预缴,人民法院退还,败诉方支付的诉讼费用部分退还人民法院。法院应当以移送执行书的形式移送立案庭执行。承办人在收到立案法院出具的回执后,方可通知当事人领取退款手续办理退款。
当事人申请退还调解书确定的不应由其承担的诉讼费用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查和处理:
(一)调解书不仅说明了诉讼费用的分摊,还说明了被告支付诉讼费用的时间和条件,如:“本案诉讼费用为XX元,且原告承担XX元,被告承担XX元。被告应当在调解书生效后XX日内向原告支付。” 被告应当在调解书生效后XX日内向原告支付。通知通过执行程序对被告执行法律。
(二)调解书只表述了诉讼费用的分担,如:“本案诉讼费用为XX元,原告承担XX元,被告承担XX元。”规定可以应用第一段。
第五条【立案处职责】立案处收到承办人移交的移送执行函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查立案,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的规定,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立案。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号的若干规定》》《执行案件案号汇编》立案后,立案庭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立案收据转交诉讼案件承办人.
第六条【执行委员会职责】执行委员会应当建立诉讼费用执行台账,以备查验。
当事人未直接申请退还的,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委员会应当在诉讼费到位后三日内通知当事人申请退还诉讼费书面通知审理案件的法官,并提供诉讼费用执行情况。致审理案件法官的信。
审理案件的法官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退还诉讼费并移交执行。
第七条【包装办职责】 包装办负责网上收费、退款基础设备准备、财务人员培训,并派员到诉讼服务大厅收费窗口办理网上收费和退款。
第八条【综合办职责】综合办档案管理部门在审查立案时,应当审查案卷中是否有全额诉讼费收据和诉讼费执行收据,否则可以拒收案卷并要求起诉,承办人予以纠正。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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